第十九章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2、一般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具体的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双方或一方具体化的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是有具体的权利主体而没有具体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有具体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是以一个人对一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4、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根据调整性法律规范,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根据保护性法律规范,在主体的非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5、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其法律
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相互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必须服从于另一方。
6、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7、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8、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9、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10、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1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1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14、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1)公民(2)国家机关(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4)国家。除上述主体外,一些社会构成单位(利益共同体)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是主体。
15、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
(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16、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17、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1)它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2)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3)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我国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2)智力成果。(3)人身利益。(4)行为结果。
18、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相连的中间环节。
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体事实或现象。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二)行为,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9、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表现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有参加者的意志。
③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体。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律关系的设立和实现必然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任何破坏法律关系的行为,都必然会受到国家的否定、谴责,甚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20、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
(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同样,在法定范围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是义务人的义务;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不予履行又是义务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