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2、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3、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

  4、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5、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7、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有:

  (1)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

  (2)监察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

  (3)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8、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监督。它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其具体形式是,二审程序的监督,列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审判监督程序的监督。

  (2)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9、检察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实施的法律监督。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纪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守法实施监督。

  (2)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3)审判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4)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10、社会监督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监督、组织监督、党纪监督。

  (2)人民政协的监督。

  (3)各民主党浓的监督。

  (4)社会团体的监督。

  (5)新闻舆论的监督。

  (6)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