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

1、社会规范,指按照社会或阶级发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创制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在一些原则或规范中指明最有利于达到某社会和阶级目的的行为方案,来指导、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规则。

  2、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的观点和规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的社会措施的力量所保证。

  3、习惯,指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4、法律技术规范,指以国家的名义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了法律意义的技术规范。

  5、社会规范的特点:

  (1 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规范;

  (2 社会规范是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范;

  (3 社会规范是一定社会意识的反映,是自发形成的或有目的制定的,为一定社会集团所采纳的一般行为规则;

  (4 社会规范具有阶级倾向性;

  (5 社会规范归根结底是被社会经济制度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反映;

  (6 社会规范有继承性,可为不同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

  6 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之间的关系:

  (1)共产党是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共产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我国的法律,总的说来是以共产党的政策为核心和指导的,但不能因此把法律和党的政策简单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区别”见本章简答题第3题)

  (3)应当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①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把二者割裂、对立或者等同,都会导致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忽视党的政策在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②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树立二者辨证统一、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观点,树立既要靠党的方针、政策,也要靠法律,既要贯彻党的政策,也要执行法律的观点。不应当把执行党的政策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