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烟草)期末复习

第一部分  考核说明

一、考核对象

本课程是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省内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必修课,考核对象是法律专业烟草系统学员。

二、考核依据

文字教材《法理学》,孙国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三、考核形式

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15%,期末考核占总成绩的85%。

三、考试题型

本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基本题型有:填空题、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10%左右,10%左右、15%左右、16%左右、36%左右、13%左右。

 

第二部分  考核范围

本教材共21章,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讲:绪论(第一章)

第二讲:第一编(第二章至第五章)

第三讲(第十三章至第十六章)

第四讲(第十七章至第二十一章)

第五讲(第六章至第十二章)

第二部分   考核范围

 

第一讲(绪论)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了解我国的法学体系的划分,及以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其中,法律现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如法律行为(包括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法律关系等等。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体系由六大门类法学学科构成,而其中的每一门类在分为若干分支:

   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边缘学科

其中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理论学科或者基础学科。

 

第二讲(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1、简述法的产生原因。

2、了解法的古文含义。

3、简述法的外部特征?

4、了解法的三个层次本质包括哪些?

5、简述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

6、法的价值的概念及其范围。

7、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导致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8、什么是法律移植?了解法律移植的意义?

9、什么是法系?对资本主义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是什么?

 

1、简述法的产生原因。

      法和国家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为法,即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

(一)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经济因素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法的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

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以及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三)法的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道德与宗教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2、了解法的古文含义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3、简述法的外部特征?

     所谓法的外部特征,或称为法的现象,就是就是指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4、了解法的三个层次本质包括哪些?

    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本质都不是某种单一的属性,而是有多层次属性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马克思法学家把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

1)法的第一层本质 ,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内容不是任何人的随心所欲,主观好恶所决定,它具有物质制约性,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5、简述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

1、阶级统治职能

     在阶级社会中,法的一种重要社会职能必然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及不同性质的部门、行业都需要不同的法律来规范、调整。

 

6、法的价值的概念及其范围。

     法的价值 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法所中介的价值。

      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效益等。

 

2、法的工具性价值

指法的服务性、工具性的价值。

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4)保护性价值(5)认识价值

 

3、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法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这种价值是其他调整色社会关系的手段所没有或很少有的价值。它是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

 

7、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变更的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的法、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原因

1、社会原因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原因。旧的历史类型的法律迟早要被新的更高类型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2、法律原因

法律制度的发展又要受其内部各因素之间关系的影响。

 

8、什么是法律移植?了解法律移植的意义?

     法律上的移植指的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通过法律移植可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加快本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同时,也降低了法律适用上的成本。

 

9、什么是法系?对资本主义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是什么?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具有相似的外部特征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1、大陆法系

     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和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2、英美法系

     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这两大法系在法的渊源、法的分类、在诉讼程序方面  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第三讲 (第三编 法的创制)

1、简述制定法律的一般程序。

2、什么是法律规范,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3、学会判断什么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积极义务性规范?

4、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有何区别?

5、什么是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

6、什么是法的部门?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

 

1、简述制定法律的一般程序。

     以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为例来般可以分为介绍一下制定法律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立法议案。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

 

2)法律案的审议。

      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法律案的通过。

     是指立法机关中法定多数人对法律案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案成为法律。这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

 

4)法律的公布。

     是指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用法定形式正式公布。这是法的制定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这个阶段,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才能正式生效。

 

2、什么是法律规范,学会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所谓的法律规范是指约定俗成的或明文规定的某种规程、标准、准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应该遵守的各种规则;或者说是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一)假定.

      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他指明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适用。

     如: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是假设。

(二)处理

      指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制裁

     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法该规范是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如: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学会判断什么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积极义务性规范?

      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调整性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授权性规范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等用语。

2、禁止性规范

      指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适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经常使用的是“禁止”、“不得”、“严禁”等用语。

3、积极义务规范

      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有——义务”等等用语。

 

4、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有何区别?

     法的体系同法学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指的是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如: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外国法学等等。它指的是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者的区别是:

首先,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的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于思想范畴,一个属于规范体系,这是二者的外在本质区别。

   其次,法学体系的内同和范围比法的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得多,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不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

最后,法的体系具有属国性,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和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一个国家可以多种法学体系比存。

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表现为:

      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的内容和范围。

 

5、什么是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

     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主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的渊源又可称为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

我国法的渊源与多数国家一样,是以宪法为统帅的,以制定法为主干成文法体系。

 

6、什么是法的部门?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

      法的部门,或者称为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即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

 

第四讲 (第四编  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是指什么?了解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有何不同?

2、什么是法律解释?了解法律解释的分类。

3、简述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4、什么是法律监督?简述法律监督的构成?

 

1、法的实现是指什么?

     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简单的说,就是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的实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以法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1)法的遵守,

     简称为守法,指的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2)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包括了两大部分:执法、司法)

 

2、什么是法律解释?了解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目的是使人们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和内容,以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实施,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机关不同,又可分为: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3)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

      又称为无权解释或非官方解释,是指未经过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做做得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1)任意解释

2)学理解释

 

3、简述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一个要素的变更,也会引起整个法律关系的变化。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什么是法律监督?简述法律监督的构成?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法律监督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概括将主要包括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在一国法律监督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指的就是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主要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也就是说,既包括了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包括了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守法的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其中,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

 

第五讲 法与社会(第二编)

1、法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的关系如何?

3、法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如何?

4、法与道德有何区别,相互关系又如何?

5、什么是法律文化?了解当代中国多样化的法律文化?

 

1、法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法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

1)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

2)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

    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引起法的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

 

3)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产生力的发展。

    总之,生产力决定着法,是法变化和发展的最根本原因,同时,法对生产力有反作用。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的关系如何?

1、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共产党是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3)法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

从政策的制定开看。政策的出台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从政策的实施来看,贯彻执行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

 

4)应当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①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

②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树立二者辨证统一、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观点。

 

3、法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如何?

      法与经济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现在我们市场经济更需要法、需要法治。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治经济,它的主要含义就是指市场经济必须要由法治加以促进和保障。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

(一)法律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一,引导作用。

法律是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因为它具有客观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法律通过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价值目标、基本政策和利益关系,指引市场经济沿着正确、合法、高效和安全的道路前进。

第二,促进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从建立到完善的全过程,几乎每前进一步,每一个环节的变化与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促进。这里所讲的促进,既包括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机遇;又包括认识和利用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其发展与完善;还包括规定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其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保障作用。

这里讲的保障具有更广泛的含义,有三重意思:

一是秩序保障,即通过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制裁,保障社会秩序安定。

二是权利保障,即保障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利。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是权利问题,保障合法权利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所在。

三是平等保障,即保障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制约作用。

市场经济也有两重性。

一方面它具有竞争机制,重视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的价值规律具有自动调节的能力。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有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倾向和强调本为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市场自身也存在一些弱点和消极方面。

 

     法律将对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予以规制,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其弱点和消极因素。因此,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制约这些消极因素。

第五,协调作用。

     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也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协调各产业部门的关系,协调各利益集团的关系,调整它们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促进它们共同协商。

(二)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

第一,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第三,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第四,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4、法与道德有何区别,相互关系又如何?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丑与美、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整的重要形式,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内容都来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

但是,这两种社会调整形式有着重要差别:

1、形成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方式不同

     法律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通过具体法律规范确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道德没有特点的表现形式,其内容一般是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的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例如:友谊、爱情等私人生活方面的许多关系,法律都不调整。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调整侧重于人们的外部行为,尽管法律在评价和处理人的行为时,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心理状态,但其侧重点始终在于客观行为本身及其后果。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事实上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则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

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道德对法的作用

1)道德对法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

2)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3)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

2、法对道德的作用

1)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

2)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5、什么是法律文化?了解当代中国多样化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当代中国存在着多样化的法律文化,大体上以如下四种:

1)第一种就是占主导地位的权威的法律文化,也就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尤其是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等因素的影响。

2)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

3)西方法律文化

4)前苏联的法律文化